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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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波及的法律合用问题

——以司法审判为视角

一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

任意性

规定

强制性

规定

效力性

强制规定

管理性

强制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议无效情形

1.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协议。

5.转包协议。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四条

除解释规定的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外,民法通则和协议

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也应当合用于建设工

程施工协议,如建筑法第24条规定,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

(二)对司法解释有关协议无效规定的不一样观点

1.协议效力认定理念的发展

严格限定在法律与行政法规

2.商事审判理念确实立

尽量认定协议有效,以确立诚信的理念,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案件裁决效果

当事人不能由于协议无效而获得比协议有效更多的利益

(三)对协议效力认定的坚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原则

1、招投标明招暗定、先定后招

2、资质管理、质量问题质保期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资质管理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

中标无效

国家质量监管体系

(四)审判实践对协议效力的认定

——几类施工协议效力的认定

1.就未获得有关权证的建设工程签订的协议。

2.内部承包协议的判断。

3.劳务分包协议的判断。

4.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实质性内容”的

判断。

5.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项目;

(二)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

办公和酒店业与否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的范围,该项目与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办公楼和酒店与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定》未明确列举。同步,《规定》第十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可以规定当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原则。

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关键在于“公用事业”,强调项目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公众性。酒店虽属旅游项目,也属于波及公众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但并非所有关系公众安全的旅游项目都为公用事业,尤其是运用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商业性酒店项目。

二无效协议的处理

一、财产的返还

1.参照条件(协议无效、验收合格、具有可参照性)

2.几份协议均无效时怎样参照

3.参照范围

4.祈求权的行使主体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验收合格的判断原则(竣工、未竣工)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

二、损失赔偿

第四条【无效协议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已经实际履行的,一方根据《协议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祈求对方赔偿其因履行无效协议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缔约及履约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与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原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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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结算条件

1.竣工验收后

2.未经竣工验收使用的

3.迟延验收的

二、结算内容

(一)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问题

1.有关计价措施、原则,工程量计量、增减的约定

2.发包人代表履约行为效力

3.承包人项目经理履约行为效力

4.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汇报承认的合用

5.立案中标协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

(二)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的影响

1.协议有约定期的处理

2.协议无约定期的处理

(三)违约责任

1.工程价款给付时间确实定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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