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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场区选择及建设、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等。
本文件适用于池塘类、工厂化类、大水面增养殖类及稻渔综合种养类水产养殖单位的建设与管理,
以及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1160渔业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T3616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SC/T7015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健康养healthfulaquaculture
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
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化学药品、抗生素等使用的一种养殖方式。
3.2
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Demonstrationareaforhealthyandecological
aquaculture
达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标准,由水产养殖单位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经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验收、公示,由设定部门公布认定后获得称号的场地。
4基本条件
4.1养殖场位置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4.2主体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
(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社会团体除外)。
4.3养殖生产者持有养殖场地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及《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4近5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假、劣
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不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
品。
4.5池塘类和工厂化养殖类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
4.6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面积要求:池塘类、大水面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
养殖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面积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含)以上。
5场区选择及建设
5.1场址选择
养殖场要选择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或者限养区内
2
5.2水源、水质、土壤
水源水质要符合GB11607的规定;养殖用水要符合NY5051的规定。稻渔综合种养水质达应符合
GB3838Ⅲ类以上的规定。
5.3交通
养殖场要交通便利,场区各功能区应有道路通达,道路应符合NY/T3616的规定。
5.4电力
养殖场电力供应正常,电量满足场区内总用电需求,可根据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输电线路符合供
电部门要求。
5.5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规划布局符合NY/T3616的规定。
5.6养殖设施
5.6.1进排水系统
进排水渠道及池塘进排水口设置应符合NY/T3616的规定。
5.6.2尾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设养殖尾水处理区(大水面增养殖除外),稻渔综合种养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池塘养殖
尾水排放应符合SC/T9101规定。
5.6.3配套设备
养殖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投饵机、增氧机等设备。
5.6.4监测仪器
养殖场可配备水质检测、显微镜等设配,或其他快速检测设备。
5.6.5防灾设施
养殖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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