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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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管理制度(共10篇)

目录

TOC\o1-1\h\u4950第一篇: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2

16312第二篇: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3

32496第三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

11618第四篇:后勤管理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6

29229第五篇: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7

13848第六篇: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8

27487第七篇:后勤管理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9

24738第八篇: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1

14596第九篇: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记录查验制度 12

24845第十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当使用计量器称量添加剂,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应商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识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使用时间、加入的食品品种、标准剂量、使用剂量、使用人等内容。

六、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准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学校食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八、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专柜上锁保存。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设置相应标识。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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