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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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3.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

二、规划批后管理内容

1.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5.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监督管理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定期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

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城乡规划局所有。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3.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

二、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内容

1.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将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公示内容予以公开。公示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5.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监督管理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四、法律责任

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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