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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深圳市工商局消委会联

合开展家政行业格式合同点评

深圳市工商局、消委会联合开展家政行业格式合同点评

点出家政服务合同“十一霸”

[字号:大中小]

2008-03-14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霸王条款1.雇主单方面解约,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

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

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点评:很多家政服务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擅自解约。

但从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

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

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自应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

相应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另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因此,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退相关费用的条款,极易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是家政公司规避其主要义务、

加重对方责任的表现,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即便雇主签约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仍

可依民法的公平原则获得法律救济。

专家建议:雇主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的,家政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提供服务其间的介绍费、保险费、管

理费等费用。如家政公司拒不退还的,则可依《合同法》第54条解决。

典型案例:雇主刘小姐2007年3月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交介绍费600元、输送费600元、管理

费1920元、保险费400元,合计3520元。半年后,因输送来的家政服务员屡屡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或违

反合同义务,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款项。家政公司指着“所交费用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的

条款对刘小姐说:“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还费用不行!”

霸王条款2.家政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

例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以上一个星期工资

均由雇主签约时,代服务工付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__元。(试

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点评:类似这样的由雇主将服务员一定工作时间内的报酬交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的规定,不仅违背法理和

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员工制家政

公司的家政服务,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对服务员进行一定

培训,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服务员为雇主提供服务。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

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

务员)利益的条款。与此同时,雇主与服务员是雇佣关系,雇主也不得因第三人(家政公司)的原因,拒绝

支付服务员的报酬。故上述条款均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家政公司不得约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雇主也有权拒绝接受这样的条款。

典型案例:2007年8月雇主张先生的小孩刚出生,张先生向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聘期半

年,保姆工资每月2500元。家政公司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高达5000多元,其中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

资2500元。到了第二个月,保姆的小孩开学,问张先生借500元学费,张先生才知道家政公司把“提前支付”

的首月工资扣为作保证金,保姆要到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首份工资,且保证金要半年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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