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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
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
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
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
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
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
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
工作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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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
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
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
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
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
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
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
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
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
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
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
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
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
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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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
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
院应设立血库。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确定设
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预订、入库、
储存、发放、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功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输血科(血库)应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
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医院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配合临
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
输血、自身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合理
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
能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用血
量,确保抢救和紧急用血。
第十三条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
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选及其他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
断和输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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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储血库职能的医院血
库,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
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血工作,对用血量较大的
其他医院可以由血站直接供血。
第五章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
务和功能的需要。
第十六条三级综合医院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300
㎡,其他医院输血科房屋使用面积≥150㎡,血库房屋使用
面积≥60㎡。
第十七条输血科房屋功能分区: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
液标本处理区、储血室、发血室、配血室、实验室、治疗室、
自身血液采集室、消毒洗刷室、仓库、档案室、值班室、学
习室(小型会议室)、办公室、更衣室、卫生间、洗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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