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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以下简称“基地”)
建设与发展,明确基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内容、程
序、方法,为企业提供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咨询服务管理
第二条基地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范围主要包
括:
(一)提供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下
载;
(二)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建设咨询;
(三)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维权咨询;
(四)其他基地能够提供的相关商业秘密服务。
第三条基地接受企业咨询服务的公开渠道包括:
(一)工作窗口;
(二)官方网站;
(三)公众号;
(四)小程序;
(五)其他可供接收书面材料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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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基地应通过对外开放的公开渠道,收集企业提交
的书面咨询申请材料。
第五条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基地
应受理并建档;受理后与企业代表沟通了解并记录企业基
本情况、相关事实、主要问题和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基地应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材料。
第六条基地应根据企业咨询的内容及时组织内部研讨制
定答复意见,必要时可咨询第三方机构、外部专家、行政
部门、司法部门等外部资源。
第七条企业咨询问题经初步研讨后,基地应告知答复期
限,在期限内及时准确予以答复。
第八条基地应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记录文件,并保
持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答复企业咨询后,基地应回访服务企业的满意度
并保留记录,并跟进企业的维权或体系建设进展,也可继
续为企业提供后续服务。
第三章宣传培训管理
第十条基地应通过公开渠道对外宣传,让辖区企业了解
基地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基地可编制法律法规汇总、典型案例、常见问
题、维权指引、体系建设指引等各类商业秘密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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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料汇总并整理成册后通过以下方式对外宣传:
(一)线下派发宣传资料;
(二)线上提供宣传资料下载;
(三)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
(四)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班;
(五)举办专业研讨会;
(六)通过媒体平台或网络自媒体宣传。
第十二条基地的宣传服务包括以下工作流程:
(一)识别、收集、筛选、分类、整理各级政府部门发布
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信息、政策发布
信息、重要新闻和经典案例;
(二)整理、汇编、撰写、制作宣传内容,并保持信息及
时更新;
(三)组织保护园区、示范企业等共同开展基层商业秘密
宣传工作;
(四)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宣传;
(五)定期归档宣传内容,并接受企业建议和反馈。
第十三条基地可不定期邀请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方服务机构、知名企业等商业秘密领域的学者或专家,
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举办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基地可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培训内容
(一)针对企事业单位最高负责人、高管、股东的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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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价值培
训;
(二)针对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
实务和企业案例培训;
(三)针对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法律知
识、警示教育培训;
(四)依托备忘录商定的合作机制,邀请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等联席会议协作单位,对商业秘密保护中重大
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举办研讨会,为市场主体获得
明晰的法律指引提供帮助;
(五)其他符合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基地的培训服务包括以下工作流程
(一)前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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