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注意的热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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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注意的热点

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

时间:2009-02-2709:15:15|\o上一篇[]\o下一篇[]

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的热点、难点问题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近年来,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对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行,需要民事法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保证法律适用上的规范统一,根据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各基层法院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就当前民事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1、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直接结合的属于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个行为间接结合的则为“多因一果”,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所谓直接结合,就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如两车相撞致行人或其中一车上的乘客受伤的情形,均属直接结合,应由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赔偿义务人之间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所谓间接结合,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如触电案件中,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受害人被电击身亡,却在事实上为受害人被电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两者之间最直接的区分在于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从事工作必须听从雇佣人的支配,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承担替代责任,

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成年近亲属为被扶养人的,应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标准考量。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则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残疾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对于已获得高额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器具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目前仍应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为个人的最高5000元,赔偿义务人为单位的最高50000元。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可酌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有其特殊之处,审理此类案件既要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又要注意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从而保障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

1、关于受理问题。

国务院新的诉讼收费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这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但也给用人单位拖延诉讼时间,依法恶意诉讼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此我们要从诉讼程序上制约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行为,依法充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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