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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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

(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

(一)告知方

1.单位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人代表:

4.地址:

5.联系人:

6.联系方式:

(二)承诺方

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

2.拟举办学校地址:

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

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

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

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

(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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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

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

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

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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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

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

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

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

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

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

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5.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

资格)证书。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

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用教师应满足《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

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3号)相关要

求。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

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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