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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微生物修复技术要求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下达放入2022年与绿色矿山相关
的团体标准编写计划制定的。
2.起草单位、编制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
海第二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辽宁省物测勘
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3.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春丽、陈敏洁、霍晓君、周燕、王维大,许欣、潘响
亮、何崭飞、杨宇亮、武利文、钟仁、岳林浩、包凤琴、张永旺、白昕冉、陈军
典、韩晓涛、曹丹、庞浩、徐梓洋、白晶晶。
二、制定(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干旱半干旱地区、高盐碱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微生物原位修复的
技术规范。包括矿山开采、工业废水灌溉及垃圾渗滤液等造成的农田土壤重金属
污染的微生物修复工程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干旱半干旱、高盐碱土壤范围内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的微生物
原位修复项目工程技术要求。
三、主要起草过程
本项目于2022年申报,2022年6月6日由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下达标
准立项通知。
(1)2022年7月,《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微生物修复技术要
求》标准编制组在内蒙古包头市成立并召开第1次讨论会,制定了标准编制大
纲,完成了参编单位任务分工。
(2)2022年9月,编制组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壤重金
属污染微生物修复技术要求》(讨论稿1版)。
(3)2022年12月,编制组在内蒙古包头召开了第2次讨论会,形成了《干
旱半干旱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微生物修复技术要求》(讨论稿2版)。
(4)2023年1月~2023年2月,编制组内部经多次讨论,形成了《干旱
半干旱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微生物修复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初稿)。
四、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河北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DB13/T2206-2015);
(2)《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总则》(DB/T2263.1-2020);
(3)《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风险评价》(DB44/T
2263.2-2020);
(4)《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安全利用技术》(试行(DB/T
2263.3-2020);
(5)《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严格管控技术》(DB/T
2263.4-2020);
(6)《稻田土壤镉、砷污染生理阻隔技术规范》(DB44/T2264-2020);
(7)《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规范》(DB45/T2145-2020);
(8)《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
(9)《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NY.T3034)
(10)《农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NY/T395)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不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冲突,是落实有关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必要补充;标准与国家鼓励农田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相
一致,有修复场地的分区依据、菌剂的扩培、助剂的施入、辅助设施的铺设、菌
剂的活化及扩培、菌剂的喷洒等。
六、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流程
2.环境质量调查及风险评估
2.1资料收集和分析
2.2区域确定及污染识别
2.3风险评估
2.4分区分单元
3.微生物修复技术要点
3.1修复菌剂的菌种
3.2菌剂的扩培
3.3施入助剂
3.4辅助设施的铺设
3.5菌剂的活化及扩培
3.6菌剂的喷洒
3.7菌剂与土壤的混合
4.修复效果评估
4.1修复效果评估内容和范围确定
4.2采样布点方案
4.3样品采集与分析
4.4修复效果评估
附录:A土壤污染风险级别评估方法
1
()采用内梅罗污染指数法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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