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形式原则的性能:以形式与实质关系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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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限制150250字,内容主要分析了形式原则和形式主义的本质关系,指出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和充分性,同时阐述了形式原则和形式主义的自足性缺陷及其补救措施,认为形式主义缺乏足够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空间

摘要:法治理论的争论主题之一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则的性能。形式原则的性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检视: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则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纯粹,它们可能关涉法律规范的内容安排以及实质价值在规范内容上的贯彻效果,它们的解释适用也会受到实质价值的影响。形式原则具有指引法治实践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无法解决遵守程度和例外问题,也无法消弭不同原则间的内在张力。对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构成目标来说,形式原则可以作为构成条件,然而对于更具实践性的法治实现目标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相互联系,相互塑造。当法治对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实践这种要求难免会牵连法律的实质。法治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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