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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XXXX—2024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管理服务规范
第3部分:示范区域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创建的创建主体、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创建指导、宣传激
励、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区域进行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心消费示范区域
自愿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并符合有关要求,能够在市场主体管理、区域氛围营造、消费安全、
经营诚信、消费满意等方面对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被认定为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的经
营、管理机构。
4创建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从事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商
超、商圈、街区、园区、景区、商品集中交易市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等。
5创建条件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管理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
费密切相关;
b)坚持党建引领,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健全,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宣
传教育;
c)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知晓率≥95%,参加创建率≥80%;
d)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建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站(点),有完整的投
诉举报记录,投诉和解率≥90%,对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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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商业信誉良好;
f)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区域内建有安全责任网络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
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机制,近2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
6创建程序
6.1总则
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的创建工作,按照“先培育、后评估”的方式开展,创建评估周期为2年。
6.2培育申报
6.2.1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的创建主体,应按规定时间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6.2.2申报材料包括:
a)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培育申请表(见附录A);
b)申报主体登记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等有效文件复印件;
c)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承诺书(参见附录B);
d)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方案;
e)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产品质量、信用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有关的
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f)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6.2.3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创建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间上
报属地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6.2.3.1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创建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间报
省市场监管部门。
6.2.4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申报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开始创建活动。
6.3评估认定
6.3.1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培育库”期满1年后,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自评符合创建要求的,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区域评估申请表(见附录C),并将评估申请表、自评报告、
佐证材料等资料,于规定时间报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6.3.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估申请后,应组织初审和消费体验评价。初审合格的,于规定时间将材料
上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6.3.3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初审推荐名单和评估申请后,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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