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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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3月

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作用,规范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

工作,切实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此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

校、教学点等系统的用户。

第三条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审核、

定期更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填报、数据

审核、数据上报、数据更新和数据统计查看分析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科技司是系统的主管单位,统筹负责系

统的建设、管理与应用,指导和督促各级用户做好系统应用

和数据管理工作。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和中央电教馆是

系统的运维单位,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软硬件、

系统的技术运维及安全保障,中央电教馆负责应用服务支撑

和相关安全保障。

第六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系统应用

与数据管理,确定专人作为本级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

确定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指导和督促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直属学校做好系统应用与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确定专人作为本校视察员、审核员和

管理员,其他学校要确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按时完成本

校数据的填报与更新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视察员由

分管教育信息化的领导担任,审核员由教育信息化职能处室

负责人担任,管理员由职能处室的相关同志担任。管理员负

责本级数据的填报与更新,下一级单位数据的催报与核查;

审核员负责本级及下一级单位数据的审核与上报;视察员负

责视察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础信息管理

第九条系统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的新增、修

改和撤并等更新,严格以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

与服务系统”共享的数据为依据,在系统中自动更新,不支

持在系统中进行人工操作。

第十条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点信息的新增、修

改和撒并等更新,严格以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

与服务系统”共享的学校机构代码数据为依据,在系统中自

动更新,不支持在系统中进行人工操作。

第十一条系统中学校隶属关系变更时,由学校变更前

和变更后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系统学校管理员可在系统中维护本校

信息中“暂停招生”属性。

第十二条教育部“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服务系

统”数据共享频率为每季度共享一次。

第四章账号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视察员、

审核员和管理员账号以及其他学校的管理员账号,统一由教

育部生成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账号按照隶属

关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逐级发放,部属高校的

账号由教育部科技司组织发放。

第十四条账号实行专人专号,实名登记。地方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户须在系统中登录账号后填写人员信

息。如遇人员变动,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人员变动信息,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视察员、审核员和管理员如有

变更,及时报送中央电教馆备案。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系统要求填报

本级教育信息化相应的数据,并做到有变化即更新,无变化

每季度确认。

第十六条学校应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本校教育信息化相

应的数据,并做到有变化即更新,无变化每季度确认。

第十七条系统实行逐级按季度上报,填报数据以系统

填报表单为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核程序对本地区

所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由审核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上

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数据审核上报时间: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

季度首月1日至5日审核上报上季度数据,地市级教育行政

部门每季度首月6日至10日审核上报上季度数据,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每季度首月11日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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