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功率密度表及照度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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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功率密度表及照度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buildings

GB50034-2004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

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

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2术语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3000、50001x分级。

4.1.2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2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

4.1.7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5照明标准值

5.1居住建筑

5.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

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

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

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

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

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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