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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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

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

读以下注意项:

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

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

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

生育保险住院流程

一、办理住院前

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

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

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

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

表院方保存)。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害、残疾、工、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宁县中医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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