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教学方案通用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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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教学方案¨淮海工学院法学系¨赵晓光

担保法教学方案索引¨第一章担保法概述¨第四章保证¨第二章担保法的历¨第五章定金史沿革¨第三章担保的基本分类¨第六章优先权

担保法教学方案索引第七章抵押权¨第十章非典型担保¨¨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一章担保方式的竞合¨

第一章担保法概述第一节担保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担保的作用第三节担保法的立法体例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担保是指加强或增加某人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付款或还债的责任保证。担保有两种:一种是人的担保,即由第三人所作的保证债务人的付款责任所构成的担保;一种是物权担保,即由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权利而构成的担保。”

在大陆法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民商法上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从狭义上讲,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

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2,担保行为的要式性。3.担保关系的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在某种情况下,担保的从属性将受到相应的限制。4.担保效力的补充性。担保效力的补充性与补充责任并非同一概念。

第二节担保的作用一、保障债权的实现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节担保法的立法体例¨一、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二、英美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三、我国的担保立法体系

一、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部门法的法典化而著称于世。由于民法典的存在,无论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意大利),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将基本的、普通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关于留置权。由于法、德等国的立法者认为这不过是一种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独立的担保物权,因此,法国和德国民法均从债权的角度对此加以规定。而日本民法则主张,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因此放在物权编中。

关于优先权。法国、日本和意大利民法均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而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德国法系国家(日本除外)大都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2、大陆法国家在担保立法上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民法典只对普遍适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规则加以规定,而对适用范围较窄、适用条件较为特殊的担保方式,则采用民事特别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了以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为基础,以有关担保的民事特别法为补充的庞大的担保法体系。此外,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商法典作为调整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对在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商事担保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对票据担保、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问题,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均有规定。

二、英美法国家担保立法体例常见的几种担保形式为:Guarantees(相当于保证)Mort,age(相当于抵押权)Lanes(相当于留置权)Pledge或paun(相当于动产质权)Hypothecs(相当于优先权)等。

三、我国担保立法体系1、对各类担保方式加以统一规定。《民法通则》第89条中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第2条中也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不区分普通担保和特别担保,试图在一部担保法内解决所有的担保问题,其结果不仅导致《担保法》对某些担保方式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某些特殊担保也未能囊括其中,而且也给担保法〉与其他单行法之间效力层次的确定带来困难。

第二章担保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古代担保法¨第二节近现代担保法¨第三节我国担保法的沿革及现状

第一节古代担保法¨一、罗马法上的担保制度¨二、日耳曼法上的担保制度

罗马法上的担保制度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约公元前753年)至罗马帝国灭亡(约公元1453年)这段时期内颁布的所有法律文献的总称。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罗马查士丁尼皇帝编纂的国法大全中。

在罗马法上,债的担保主要分为两大类:一、人保;二、物保

(一)人的担保——保证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允诺保证”;适用于非市民的“诚意允诺保证”;万民法上的“诚意负责保证”。

允诺保证和诚意允诺保证的特点:¨(1)允诺保证和诚意允诺保证均为要式行为¨(2)须和主契约同时订立;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消灭,不转移给继承人¨(3)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义务¨(4)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不负连带清偿责任¨(5)保证时效较短,以主债务期满后两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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