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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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范围

1.1本标准适合公司高处作业管理。

2管理主体及职责

2.1高处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2高处作业证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办理高处作业证。办理高处作业证人员应在开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该项作业安全措施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2.3作业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制订。应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证,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应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作业。

2.4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2.5审批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最终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审查高处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作业安全措施。

2.6安全环保部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高处作业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

3.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

4基本要求

4.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风险分析应有针对性,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一一对应的安全措施。

4.2高处作业前,应对参加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2.1高处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4.2.2高处作业现场和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具体安全措施;

4.2.3高处作业过程中所使用个体防护器具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2.4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4.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高处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4.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4.3.3对高处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3.4腐蚀性介质高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4.3.5夜间高处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照明装置;

4.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位置及分布。

4.4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4.1高处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杂物应清理干净;

4.4.2高处作业现场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4.3高处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4.4高处作业使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4.4.5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进入高处作业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安全帽,作业时,高处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4.6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4.6.1高处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动火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高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审批手续。

4.6.2高处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时,高处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高处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8高处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盖板、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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