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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217岁的少年子尤,胸腔穿刺数次,大小手术无数,承受着极大痛苦的他没有选择安乐死,而是笑着离开。子尤从未放弃微笑,那我们呢。

3坚持下去就有希望。很多人选择安乐死,就是因为感到现实的绝望。然而,只要我心不死,生命就终会有所转机。

4很少听说有人在战场上自杀,也许正是因为战士们见多了生命的毁灭,比谁都更懂得珍惜。在选择安乐死之前,请想想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否真的比战场还残酷。

5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谁忍心让白发苍苍的他们看着自己的孩子逝去。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投入全部力量努力活下来,为了咱爸咱妈。

6植物人也好,绝症加身也好,只要还有一丝呼吸,就让身边的人感到希望的存在,就像黑暗中微弱的烛光一样。别熄灭我们心中的烛光。

7街上有多少乞丐连四肢都没有。有多少人和癌症抗争了大半生。我不言败,不去想如何死亡,只想如何走好漫漫人生路。

8张国荣的纵身一跳和安乐死带给周围人的心灵之痛是一样的。人们可以接受自然的裁判,却无法忍受自我的了断。

9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放弃生存的权利。哀莫大于心死,一个心灵死亡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10选择安乐死,是死亡战胜了勇气;选择坚强面对,是勇气战胜了死亡。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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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对生命保护法律体系欠佳的现实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社会的要求产生的。就死亡过程而言,只要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则法律就应该认真对待,尊重社会的要求。而安乐死之所以在我国作为一个问题出现,就在于它已成为社会需求的强烈表现。但是,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对生命保护的不力。尽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安乐死作为犯罪来处理,以此防止因实施安乐死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但是这种“一杆打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要求,从而也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而只是导致人们对其规避。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做法虽然比比皆是,但法律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对此却显得无能为力。例如,我国大多数医院公开规定拒收晚期癌症病人,放弃对其救治,这实际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安乐死方式。我国卫生部关于对晚期癌症病人一再放宽使用麻醉药物限度的规定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变相的认可。另外,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医院因缺乏必要的昂贵医用器械或药品而停止对病人积极地救治而导致其死亡,或者病人家属因费用太高而根本不送病人入院治疗而放任其死亡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这些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由于社会关注不够,法律规范和监督不力,人们往往对此习以为常,很少有人对此提出疑议,至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更不用提了。这种因立法空白导致的社会实际操作上对生命处置的放任不利于对人们生命的保护。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完善对生命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能性

安乐死问题研究尽管在我国起步较晚,是在80年代中期因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引发的。但随着社会对其越来越关注,国内理论界对安乐死的研究也在一步步深入。这有利于人们真正认识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并推动安乐死立法运动在我国的发展。笔者认为,目钱我国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理论上要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罪化;第二是须证明安乐死合理化,即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原则。这两个问题奠定了安乐死立法的道德基础。

1、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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