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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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概念;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健康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精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主要内容。尤其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要求公民享受生命健康权要求,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并详细细化为劳动者所享受七项权利。;健康相关权益:在职业卫生领域,健康相关权益是指劳动者与职业健康相关正当权益,主要是指《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取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及其相关权利。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不一样于医学监护。1980年国际会议上职业医学教授提出健康监护概念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定时进行医学-生理学检验,以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与职业相关疾病。”今后,将职业性检验作为健康监护主要任务之一。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中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定义为:“意在确保工作人员在开始就业时和在以后都能适应他们拟负担工作而进行医学监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也要求:“为确保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以后都能适应他们拟负担或所负担工作而进行医学监督。”;

职业健康监护特点;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含有其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了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留和使用管理,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医学检验或医学观察、诊疗和治疗费用。职业健康检验分为上岗前、在岗其间和离岗时及事故(或)应急健康检验以及离岗后医学随访。;健康监护档案包含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性接触史、健康检验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等要求,卫生部于6月3日制订公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卫生部第55号令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部55号令第四章结合放射工作特殊性质,对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与判定要求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职业病诊疗与判定管理方法》相适应。;职业健康监护目标;健康监护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所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相同于普通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验也基本相同于普通职业医学检验,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详细工作性质和健康损害情况和选做更为详细医学检验。;职业健康监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验中发觉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协议。;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要求期限妥善保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包含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该马上采取应抢救援和控制办法,并及时汇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能够采取暂时控制办法。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单位应该马上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医院,进行检验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马上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办法。;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方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该组织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定时进行职业健康检验,两次检验时间间隔不应超出2年,必要时可增加暂时性检验。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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