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在工地因工死亡应将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进行责任认定.docVIP

包工头在工地因工死亡应将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进行责任认定.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包工头在工地因工死亡应将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进行责任认定

2011年8月,李某在某工地从高处坠落受伤。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死亡后,其亲属赶到工地处理李某的善后事宜。在处理过程个,其亲属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李某因工死亡事宜。其亲属认为,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李某属于工伤,未能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施工单位予以赔偿。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80万元。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到一个事实为,李某并非普通的工人。李某与施工单位签订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施工该工程的防水工程。李某事实上是在该工程承揽工程的“包工头”。那么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向李某亲属就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如果需要赔偿,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该条规定,并不是任何主题均可承揽建筑工程的施工,其若想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从事建筑施工的经营活动。李某属于自然人,显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李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这一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当前有关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一般认定李某手下的工人因李某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单位与李某手下的工人形成劳动关系。一但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的理由为,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工程进行分包,由于其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其对选任的分包人或者次承包人存在过错,显然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选任的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隔离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用工的这一法律关系。另外,建筑市场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为了社会稳定考量以及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也需要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虽然笔者对直接认定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看法,由于本文不是为了阐明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具体应如何理解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此不做阐述)根据该种理解,如果李某手下的工人发生该类事故,显然在目前的处理方式上应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人进行补偿或者赔偿。但是由于李某是违法分包合同的一方主体,是的关系复杂。

我们知道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承揽合同的特征:(l)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规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

(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以能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劳动成果。(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6)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李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虽然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的有效或者无效并不会导致合同性质的改变,即并不会因为李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使得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变为借贷合同或者居间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李某作为包工头其是工程承包范围内事务的决策者,其与施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支配与被支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其履行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工程并交付施工单位。李某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李某与施工单位之间只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不会应为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是的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李某成为劳动者并转而形成劳动关系。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李某的死亡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既是缺乏认定工伤的基础。李某亲属认为应认定李某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在承揽合同关系前提下,李某是工程施工活动的决策者、指挥者,其手下的工人的劳动行为是服从于李某的指示。而李某对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存在从属性(包括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李某此时所处地位相当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当然其自身仍属于自然人)。如果李某的工人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该工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李

文档评论(0)

182****18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