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用火作业安全治理制度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场所内进展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其次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展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承受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展爆破作业。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展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修理;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治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

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急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实行有效隔离、

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撤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急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5.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见《关于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环科长审核签字,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环科长审核签发,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科会同生产科进展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翻开人孔,通风换气;翻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翻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假设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连续用火,应再次进展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布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掌握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展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假设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连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制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展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

文档评论(0)

177****782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