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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企业并购价值有一定的影响。对其不利影响加以限制

和疏导,减少企业并购对我国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企

业并购的影响因数,提出克服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影响的对策。

标签:企业并购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企业并购有一定的影响,面对目前企业并购的环境与其

副作用,应该采取针对性措施为企业并购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对其不利影响

加以限制和疏导,减少企业并购对我国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一、对被并购企业价值的影响

对被并购企业价值的调查和估计影响是并购方并购决策的主要因素,同时,以

被并购企业的价值为基础的并购价格是并购双方施展并购与反并购策略争夺的

核心。

1.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

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

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

定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但由于该类合并

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所以尽管公允价

值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于是屡次出现

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事件。

其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而不是“新权益结法”。首先,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新权益结合法”会出,现控制方通过企业合并将小股东踢出

局的现象。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只要合并对价不是主并方的股票,被合并方

的小股东就必须交出被并企业的股票,拿着合并对价离开。相反,同一控制下的大

股东即控制方并不在意合并对价是什么,无论什么样的合并对价,对于控制方来说

都是将其从自己的一个口袋放入另一个口袋中。“新权益结合法”使控制方的权力

更大,小股东的命运更难以自我掌控。其次,如果合并对价是现金,极可能出现控股

股东利用企业合并来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2.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新颁布的《企业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6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

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

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但是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难度比较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

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当资产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

较大的难度。一是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资产减值准备

的计提缺乏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由于技术更新、市价下跌等原

因,会发生价值贬值,对其确认和计量远远超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多个部门

协同认定,甚至需要企业外部的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认定。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往

往滞后于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由此可知,并被购企业的会计数据并不准确。

3.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与旧准则的显

著区别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在实际的会计业务中,加权平均法将本期内不同批

次购入存货的成本与期初存货的成本平均化了,对调节利润的意义不大而个别计

价法又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

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也不

能用于调节利润。因此,许多企业把选择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作为调节利润

的工具。新会计准则颁布后,企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对调节利润没有多大

影响,只有先进先出法对调节利润有一定影响,并且后进先出法的废除避免了利润

操纵,这将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真实,从而使得并购企业的价值也比较真实准确。

4.关于公允价值的采用

为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次新颁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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