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合同的财务处理系列研究(二).pdfVIP

新收入准则下的建筑合同的财务处理系列研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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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收收⼊⼊准准则则下下的的建建筑筑合合同同的的财财务务处处理理系系列列研研究究((⼆⼆))

在疫情期间,国家出了好多扶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疫情期间,⽣活服务业免

征增值税,纳税⼈在这期间,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能不能

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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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取代了《会计准则15——建筑合

同》在建筑合同中的收⼊确认和成本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收⼊准则或者财会

〔2017〕22号,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018年1⽉1⽇起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1⽇

起施⾏,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2021年1⽉1⽇起施⾏。基于此规定,全国的建筑

企业必须在2011年1⽉1⽇开始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15——建筑合同》将于2021年1⽉1⽇停⽌执⾏!这将对建筑企业的会计

核算产⽣重要⽽深刻的影响。

⼀、新收⼊准则下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及案例分析

【接10⽉16⽇新收⼊准则下的建筑合同的财务处理系列研究(⼀)】

3、“合同负债”

本科⽬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

前,客户已经⽀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

实际⽀付款项与到期应⽀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额,借记“银⾏存款”“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等科⽬,货记本科⽬;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贷记“主营业务

收⼊”“其他业务收⼊等科⽬。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相应的处理。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

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的规定“合同负债”的核算要点:

(1)本科⽬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应按合同进⾏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条件收取合同对价

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付款项与到期应⽀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

额,借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贷记本科⽬;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

记本科⽬,贷记“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等科⽬。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相应的处理。

(4)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本准则进⾏会计处理时,不再使⽤“预收账款”科⽬及“递延

收益”科⽬。

(5)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

⽆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额。

(6)合同负债的科⽬使⽤,强调的是将来产⽣转让商品(包括服务劳务)的义务,将来如果不能

产⽣转让商品(包括服务劳务)义务,则不宜使⽤该科⽬。⽐如因可变对价中的价格折扣产⽣

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之间的差额,因为将来不产⽣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宜使⽤“合同负债”科

⽬。

案例

某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基本情况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条省道建设⼯程,⼯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

同采取包⼯包料⽅式,且在开⼯之前,建设⽅即政府先拨付⼯程启动资⾦1.1亿元。⽽业主强⾏

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假设本项⽬是增值税⼀般计税项⽬。请分析政府先拨付⼯程启

动资⾦1.1亿元的财税处理。

(⼆)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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