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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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1.0版本)

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总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总医院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总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总医院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和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医院采购机构”系指**总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3.2“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总医院、**总医院下属单位;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总医院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时间”如未特别说明,均为北京时间;

3.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8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总医院采购事务。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总医院采购活动的条件

5.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内容。

6.联合体投标

6.1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6.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总医院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医院采购机构;

(5)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6)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医院采购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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