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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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

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本协会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

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会员大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

条款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款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附则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舶入会证书

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会员大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附则规定的免赔

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舶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舶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

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

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

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协会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

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舶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款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

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

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舶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舶上的,或

与入会船舶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

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

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

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款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舶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

但可根据本条款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

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

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舶上的或与入会

船舶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协会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协会就

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协会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

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

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

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舶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舶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

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

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协会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

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

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舶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

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1.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舶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

舶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款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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