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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员工诫勉制度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220号,xx年7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合规理念,规范从业行为,着力整治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做

到违章必究、防微杜渐,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良性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诫勉和违规积分管理主要针对发现员工存在《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扣

分标准》(详见附件二)所列行为而采取的违规扣分登记、举牌警告、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一系列管

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不足以按照《xx银行员

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的情形。

第四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支机构自查。

(二)授权、审查、复核、事后监督等日常监管。

(三)总行稽核监察和管理条线检查。

(四)银监、人行等外部审计与检查。

(五)内外部举报、投诉的调查取证。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全体员工,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机构部门是指总行部室、分行、一级支行(含分行管辖支行)。

第二章违规扣分

第七条发现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扣分标准》进

行扣分;未列入扣分标准的其他违规行为根据违规属性比照扣分;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

的,可从重从严扣分,直至最高分12分。

第八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扣分,不因其中一人扣分而免除其他人的扣分。

第九条一次发现同一员工数个违规行为,分别进行扣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条一次发现员工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扣分标准》多项规定的,

依照该行为对应的扣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同一员工屡查屡犯同一违规行为的,扣分从重从严,直至加倍扣分。

第十二条员工自查自纠的轻微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所在部门认定,可以减免或

免除扣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或部门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再次被上级检查发现,同一违规行为不再重复

扣分,但整改未落实的违规行为仍需扣分。

第十四条新员工除业务管理办法中有特别规定之外,违规同等扣分。

第十五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扣分:

(一)检查人员填写《员工违规行为扣分单》。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员工违规行为扣分单》送交检查人员所在机构部门审核。

(四)检查部门审核后,将扣分信息录入违规积分管理系统,并书面通知违规人员所在的机构部

门。

第十六条审计、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稽核监察部按上述程序对当事人实施

扣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违规扣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员工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发送《员工违规行为扣分单》的机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被扣分当事人不签字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扣分的效力,但检查部门

应在《员工违规行为扣分单》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检查机构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重大、复杂的扣分异议事

项,可报上级管理部门、总行稽核监察部,直至总行分管行长、行长审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三章违规积分

第二十条检查部门将员工的违规扣分信息录入违规积分管理系统,该员工的违规积分即登记生

效。

第二十一条积分年度自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员工自入行之日至12月31日。每

个积分年度,每位员工的违规积分清零起算。

第二十二条一个积分年度内,员工违规积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给予红牌警告后,积分从减

去12分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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