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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家护、社区巡护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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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家护、社区巡

护管理要求

一、定点社区不得只承担家护业务、不承担巡护业务

对只愿承担家护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参

保人申办巡护的,引发参保人投诉,一经查实,将暂停其新

增两项业务;情节严重的,不予续签护理保险服务协议,或

解除护理保险服务协议。

二、做好家护、巡护病人服务工作

(一)家护

每位家护病人,须由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共同管理。

1、对每位家护病人医保医师每月至少巡诊1次;

2、医保护士每月至少服务4次;

3、康复治疗师(士)和养老护理员根据病人病情和需

要提供相应服务;

4、医护人员提供服务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1小时;

5、对病情变化的,及时出诊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说明:以上是最低服务量,2015年护理保险服务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后,家

护结算标准与护理机构护理服务实际完成情况挂钩。每月结算时,护理机构对

实际结算病人每月人均服务次数达到8次,或每月人均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

按包干标准100%执行;每月人均服务次数少于5次,或每月人均服务时间少于

1小时的,按包干标准60%执行;其他按80%执行。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巡护的次

数平均每人每周不得超过2次。

(二)巡护

对每位巡护病人,须由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共同管理。

1、对每位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病人每周至少巡诊1

次;

2、其他巡护病人每周至少巡诊2次;

3、巡诊可由医师和护士执行,其中医师巡诊每月至少1

次;

4、对病情变化的,及时出诊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说明:巡护结算标准暂不与护理机构护理服务实际完成情况挂钩。

三、家护、巡护医疗文书管理

医师、护士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记录医疗护理文书,不

得编写、伪造医疗护理文书。

(一)家护

1、医师用本社区的普通门诊病历,书写专门的家护门

诊病历。不再要求书写住院病历、首次病程及阶段小结、巡

诊表等。

2、护士书写《护理计划表》、《护理日志》和《护理评

估表》。格式自定。

《护理计划表》要包含护士未来一段时间说要做的主要

护理工作,《护理日志》根据护士实际上门服务情况记录(不

是每天记录!)。《护理评估表》是对护士根据《护理计划表》

实施的护理措施做阶段性评估,要求每3个月进行一次评估

并填写《护理评估表》。

(二)巡护

1、医师视情况用门诊大病病历或本社区的普通门诊病

历,书写巡护门诊病历。不再要求书写住院病历、首次病程

及阶段小结、巡诊表等。

2、护理文书要求同家护。

四、家护、巡护结算管理

(一)家护

要求与原居家护理基本相同。病人所有合规费用均由家

护结算。定点社区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所

有费用明细。原则上每3个月为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办理中途

结算;需中断或结束医疗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结算及撤

床手续。

应按照参保人在床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与其结算个人自

负部分,不得减免应由参保人自负的费用。结算时,护理机

构应出具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打印《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费用结算单》(以下称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须

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二)巡护

1、药费、检查检验费按规定从门诊大病或门诊统筹即

时结算。

2、巡护费用结算参照上述家护模式。一般每3个月结算

一次。费用主要包括巡诊费、治疗费、耗材费等,不包括药

费。检查检验费既可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结报,也可纳入

巡护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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