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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20-57-E8-16-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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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施工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施工标准

20年月日

A4打印/可编辑

附件:

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产权分界点为围墙(站)外第一杆,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自(专)用为主,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兼顾高速公路通道及旅游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和服务走廊。

第五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41号)执行。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支持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及防雷等现行规定。

(三)单个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七条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结合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积极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支持配售电公司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内容。

(二)在省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在设施运行区域满足充电桩运行维护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运营管理系统,能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储,满足数据输出需要。

(四)能够在1年内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充电基础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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