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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度##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就诊、报销须知
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更好地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全面了解掌握20##参保、就诊、报销程序,请居民朋
友们认真阅读以下须知,阅读后望相互转告亲朋好友.
参保须知
参保范围: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
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校就读的中小
学生、幼儿;在本县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转非失地农
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缴费标准:20##度成年人每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每
人缴费50元.
参保办理:
1、20##已参保,20##需要缴费的人员:只需持医保卡
直接到我县农业银行各储蓄所网点办理缴费即可.
2、20##度新参保人员:持户口本、##复印件、近期免
冠一寸红底或蓝底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办
理参保登记.根据市政府洪府厅字[2010]182号文件精
神,20##、20##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居民,20##参保时,必
须分别按20##度、20##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未参保年度的参
保费用〔即:成年人补750元,未成年人补530元〕.补缴年
度的门诊家庭补助金将补划到参保人的医保卡上.
今后,对于参保后又中断的参保居民,应自中断年份起,
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参保年度的参保费用.以
后年度以此类推,少缴几年补几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用不予报销.
附:20##度新参保人员补缴金额对照表
人员类别成年人未成年人
年度20##20##20##20##
财政补贴〔元〕240280200240
个人缴费〔元〕1101204050
应补缴的金额〔元〕350400240290
合计:750530
注:不需补缴的十类人群:20##度内:出生的新生儿、
外省〔市〕新迁入人口、大学毕业返回我县人员、退伍人员、
低保资格取消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医
保的人员〕、劳教与刑满释放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外来
务工人员、农转非人员等.
对上述十类人群,可携带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在参
保的时间内,到县医保局核定并开具《免补缴参保费用认定
书》后再办理正常缴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不需缴费的人员:低保居民与整
体参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人等,可以享受财政全额补助,
不需缴费.20##参保时,需持医保卡、低保证与相关证件,到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核定备案后,再办理新参保或续保
手续.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统一到县医保
局办理参保.
就诊须知
门诊:参保居民首诊必须在社区,可自由选择我县所辖
范围内的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诊所就诊,按照门诊家
庭补助额度,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诊所直接报销,超出门诊
家庭补助额度部分个人自付.
住院: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必须持医保卡到##县居民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登记入院,出院时由医院按规定给予
即时结算〔直补〕;对未刷卡住院的居民将不予以报销.对因
.
本省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需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
诊;须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后,报##县医保
局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擅自去外地就诊,产生的医疗
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1、种类:恶性肿瘤、血友病、艾滋病、
糖尿病Ⅱ型、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各种心脏病合
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肾病综合症、慢性病毒性肝炎、高
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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