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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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23)

1总则

1.0.1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

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

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重要内容应涉及: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拟定排水

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拟定解决后污水污泥出路和解决限度;拟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

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运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

方针。

1.0.6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

业规划相协调。

1.0.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2.1排水范围

2.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当城市污水解决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解决厂或污水排

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

划。

2.1.3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乡,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

划。

2.2排水体制

2.2.1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本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

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

比较拟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

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合流制排水体制应合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排水量和规模

3.1城市污水量

3.1.1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拟定。

3.1.3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

系数拟定。

3.1.4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

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拟定。

3.1.5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

水排放系数。

3.1.6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记录分析资料缺少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

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拟定。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表3.1.6

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0.70-0.80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0.80-0.90

城市工业废水0.70-0.90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

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运用、排放方式

拟定。

1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

拟定。

2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限度与城市

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拟定。

3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限度及城市排水设

施普及率拟定。

3.1.7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拟定。

3.1.8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

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拟定。

3.1.9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拟定:

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表2.1.2拟定。

2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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