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管理安全重点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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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安全重点注意事项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2.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4.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淮、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5.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6.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3)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

(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

7.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8.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9.企业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编制、修订和审核操作规程,将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纳入操作规程中。

10.企业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

11.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

12.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2)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13.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并结合HAZOP分析结果进行设置。

14.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

15.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7)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经、甲B、乙A类液体管道。

(8)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16.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4)安全阀起跳后应经水吸收或其他处理方式处理后放空。

17.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经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经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经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18.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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