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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成果,受让者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下列项目的转让和开发应当缴纳增值税:

1.以技术转让为名,实质属于销售设备、产品的业务;

2.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租赁业务;

3.转让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的业务。

三、免征增值税的技术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和开发;

2.技术转让合同应当载明转让的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和开发应当依法纳税。

四、免税申请程序:

1.技术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在合同签订后,持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取得技术转让证书。

2.出让方持技术转让证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增值税,同时将审批结果抄送同级科技主管部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技术转让合同免税有效期内,转让方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仍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成果,受让者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七、本通知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制开发,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八、本通知所称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调查、分析、评估、检查、认证等活动。

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1)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以及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增值税;

2.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的行为。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四、本通知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开发的行为。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五、本通知所称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六、本通知所称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者、开发者和受托方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纳税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政策(2)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以及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其中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并由其实施技术;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者、开发者和受托方在执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就技术成果的应用效益、风险等所进行的风险评估、预测分析、论证、鉴定和评价等活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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