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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订内容解读
目录新《保险法》修订概述新《保险法》修订解读一二
一、新《保险法》修订概述修订背景和过程修订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章节结构变化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1、修订背景v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v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v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v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2、修订过程v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v2005年底,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v200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v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v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v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顺利通过,正式颁布
(二)修订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章节结构变化1、指导思想v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修订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章节结构变化2、主要内容v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v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v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v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二)修订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章节结构变化3、章节结构变化v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面性修改v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v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增加条文49个,删除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二、新《保险法》修订解读重点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其他方面的规定
(一)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l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在保险监管、保险合同、保险理赔等三大方面都有明显体现。1、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方面v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新保险法134条)
法条第一百三十四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二大职能:v维护保险市场秩序v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2、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方面v(1)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新保险法第16条)
法条第十六条v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规则)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一)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2、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方面(2)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如:v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新保险法17条)v保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新保险法30条)v保险格式合同中的特定条款无效(新保险法19条)v保险业法部分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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