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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ConservationCertificationRulesforLEDLightingProductsforStreetLightingTunnelLighting
2010年12月28日发布2010年12月28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
CQC31-465392-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第1页共1页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交流供电的用于次干道和支路的LED道路照明产品以及LED隧道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200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CQC3127-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1个型号为1个认证单元。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92.01-2010);
e)品牌使用声明;
f)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g)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2页共2页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均送样检验。
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送样≥2个,1个做安全和EMC测试,1个做光电性能测试。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5.2.1依据标准
CQC3127-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CQC3127-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应参照道路照明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CQC3127-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详见表1。
表1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判定
1
初始光通量
CQC3127-2010§5.1.1。
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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