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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ZH/HT-2023001
NO:
江苏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江苏中合新农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肉菜粮放心工程”等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协议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在市场内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保证交易商品质量的质量安全等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协议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权利,并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检查、检疫、检测。
甲方按规定建立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健全检测操作程序、检测行为规范。
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正常的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负责接受乙方的积极送检,并告知检测结果。
甲方有权查检、复核乙方无公害蔬菜证明、经定点屠宰检疫检查合格后开出的“两证两印”及能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生产许可证、质量许可证、检疫检查合格证和合法票据。经查验、复核后确认能否上市交易。
甲方严禁乙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变、掺杂注水、农药残留超标、使用甲醛发泡、吊白块增白、硫磺熏蒸增色、病死禽畜肉及其制品或其他具有有毒物质或成分的不合格商品及其他国家明令严禁销售的商品。
甲方对乙方销售的具有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品,
如检查中发现含量超标,严禁销售。
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销毁、暂扣商品、退市召回;
暂停乙方营业;
解除入场协议、取消入场经营资格;
收取违约金;
因抽检、解决不合格商品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乙方做出的保证售后商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承诺,以及贯彻“商品售后质量跟踪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组织和指导乙方开展争创五星级摊位等活动
为的确和保障客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甲方建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先行补偿制度。
乙方向甲方交纳食品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已含在入场经营协议履约保证金中,乙方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在入场经营协议期满后半年内退还。
因乙方交易的农副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等因素,导致客商、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乙方应予以补偿,如不能及时补偿,甲方可在质量保证金中先予补偿,乙方应在十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并交付甲方先予补偿部分的金额。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甲方旨在保证食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
乙方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消费安全作公开承诺。
绝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变、掺杂注水、农药残留超标、使用甲醛发泡、吊白块增白、硫磺熏蒸增色、病死禽畜肉及其制品会其它具有有毒物质或成份不合格商品及其它国家明令严禁销售的商品。
绝不销售“三无”产品和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或应当经检测、检查、检疫而未经检测、检查、检疫的商品。
乙方经甲方批准建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先行补偿制度,对售出的商品质量和消费安全承担所有责任(经权威部门鉴定出具的系消费者责任除外)
严把商品进货关,应对商品质量进行查验、索要该批商品合格的证明证件或复印件并留存,同时建立进销台账,以备甲方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政府规定和甲方认定应当检测的商品,乙方应积极申报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乙方不得伪造、涂改证明商品安全、质量、卫生、来源合法的相关单证。乙方应保证单证真实齐全,单证商的品种、数量与实际相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消费者开出含摊位号、经营者姓名、商品品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商品售后质量跟踪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管理、检查、检测、复核、公示等义务,给乙方或消费者导致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甲方可采用暂停乙方营业,解除入场协议,取消入场经营资格的方式处置,并收违约金5000元。
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甲方可采用销毁、暂扣商品、退市召回;暂停乙方营业、解除入场协议取消入场经营资格的方式处置;并收违约金100—5000元。导致消费者,其他客商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款规定的。甲方可暂停乙方营业,并收取违约金100—2023元。
乙方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九款的,甲方可采用解除入场经营协议,取消入场经营资格的方式处置,并收取违约金2023元。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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