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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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

补充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消防水池是消防给水的重要设施,但在具体工程设计

中,由于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文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加之设计人员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别,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

计各异,个别工程甚至有违反国家规范的情况发生。为认真

贯彻执行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确保我省消防给水工

程的设计质量,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民用建筑

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中已有明确规

定的内容外,经国家规范管理组、设计、科研、咨询、管理

等单位有关专家认真研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民用建筑消

防水池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和细化,

形成了《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

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

将意见和资料反馈省消防总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消防水池技术措施通知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发

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

措施

1一般规定

1。1为正确、完整地理解、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民

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原则,使消防水池设计更具合理性与可行

性,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补充技术措施。

1。2本补充技术措施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

改建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建筑消防水池设

计有必要时可参照本补充技术措施执行。

1。3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具体工程设计执行规范原则要求时,应符合

本补充技术措施的要求。

2室内消防用水量

2.1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物内火灾延续时间需要同时开启的

不同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总量最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经计

算确定.

2.2不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等系统等应按同时开启叠加计算

消防用水量。

2。3相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如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

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高大空间场所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

系统等应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系统与其他不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同

时开启叠加计算消防用水量。

2.4当多层公共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储存室内、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合建消防水池时,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8.2。2-2中减少5L/s,但不

应小于10L/s。

2。5高层公共建筑未列名称的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

量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表7.2。2中高

层建筑类别第三部份(一类)确定,即建筑高度≤50m时,室外

30L/s、室内30L/s;建筑高度>50m时,室外30L/s、室内40

L/s。

3消防水池有效容积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3。1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室外及室内消防用水量,其有效

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2高层建筑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

充的水量.

3.3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其有效容积可减去

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3.1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

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设计流速来计算补水量。各种管材每小时

补水量可参照表3。3。1采用.

表3.3。1各种管材补水量(各种管材补水量(m/h)

3

公称管径DN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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