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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与我国的“严打”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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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犯罪化刑事政策概述非犯罪化是与犯罪化相对应的概念,是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刑

事政策中“轻轻”政策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现实化表现。19世纪末至20世纪,整个西

方资本主义社会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旧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复存在,新的社会秩序尚

未建立,高度的物质文明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之间冲突剧烈。在社会新旧交替之中,出现

了大批所谓的“社会边缘人物”和“社会不适应者”。到20世纪中叶,这种冲突愈加激烈。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不仅传统型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居高不下,而且出现了一些

新型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社会秩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现实压力迫使西方各国忙于修改刑

法,以适应惩治新型犯罪的需要,结果造成法律和规则编织的网络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

落,“整个社会成了只有规则和秩序而忽视个人意志的荒乱铁笼。前景暗淡,令人沮丧。”[1]

高度犯罪化刑事政策的推行,不仅窒息了社会的活力,而且导致监狱人满为患。把罪犯送入

监狱,原本期望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促使罪犯重返社会。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监狱

成了传播犯罪技术的主要场所,这使得人们对监狱在改造罪犯方法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1950

年举行的国际犯罪学大会上,各国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揭示了监狱诱发新的犯罪的状况。另

外,自19世纪后半叶始,自然科学取得了迅速发展,受其影响,运用科学方法研究犯

罪的生成,在犯罪学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开始尝试着吸收生物学、生理学、统

计学等各种学科的成果来研究犯罪原因。“通过这种研究,在科学上就能理解:在这个领域内,

正常发育出现了哪些障碍?人们怎样从个人的心理和环境中来发现这些障碍?在各种重罪的

背后,尤其是在再次犯罪的显著的惯犯背后,都潜在着行为人在成长方面的危机以及在社会

适应方面的缺陷。所以,今天的刑事司法工作能够在过去更好地理解罪犯的性格,并且能够

在这方面更正确地予以处理。”[2]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西方各国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

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战胜犯罪的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对刑事政策作了重大的调

整:由过去强调入罪化的犯罪化刑事政策,转向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政策,不再把刑法视为

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只是在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采用的最后手段。这一点成为当时西方各国刑法改革所追求的共同目标,非犯罪化是各国

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最主要手段。非犯罪化,又称除罪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

非犯罪化是指对一直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再用刑罚手段予以处罚。广义的非犯罪化包括三情

形:一是对原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合法化;二是对原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行政处

罚化,即对这类将违警罪中的绝大部分犯行划入秩序法中,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罚;三是对

具体的危害行为(当然也包括某类行为)通过司法的程序不把它当作犯罪处理。从非犯罪的

概念中可以看出,非犯罪化政策,实质指的就是强调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以及其他手

段在维系社会秩序中的作用,而对刑法的适用有所保留的政策。从西方各国非犯罪化运动的

具体实践来看,它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展开的:第一、立法上的途径。1、通过立法的方式,

直接从刑事法律中删除某些条文,使该类行为合法化。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的非犯罪化,是那

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在刑法中没有予以规定并加以处罚必要的犯罪。

这类犯罪行为主要有成人间基于合意的性恋、堕胎、公然散布猥亵文书、赌博等犯罪。通过

这种方式实现非犯罪化后,世界各国刑法典中,许多传统的犯罪已在现代刑法中消失了,

特别是那些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即使仍被保留在刑法典中,对其处罚也越来越轻。2、刑

事犯罪行政违法化即通过制定违反秩序法,把那些原来归属于刑法典中的违警罪和一些轻微

的犯罪行为划入违反秩序法中,以行政罚代替原来的刑罚,使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化。二战后,

西方各国为了重建法治国家的目标,在“轻罪”、“违警罪”的名目下,把许多轻微违法行为

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后,却面临如下困境:首先,由于

轻微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不仅难以处理大量轻微犯罪,而且造成无

力应付大案要案;其次,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经济违法行为不断

发生,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各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大量增加,出现

了经济违法、一般秩序违法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复杂的连专业人士都难以了解的状况;再

次,监狱改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原本期望通过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结果反倒使监狱成

为诱发犯罪的摇篮。另外,20世纪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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