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第1号修改单》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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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规范》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于2016-4-25发布,2016-11-1实施。标龄满5年,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标委)组织对标准进行了复审。复审认为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行为和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并已经国家标准委批准下达。但在复审调研过程中也发现,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个别条款需要调整,为此提出修改单研制计划。

(二)工作过程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起草单位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等方面开展了调研,结合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服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讨论分析。

第二阶段:起草阶段

2024年4月-5月,起草组完成标准修改单草案。5月11日,人标委秘书处组织起草组进行线上论证研讨。会后,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人标委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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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审核。6月7日,人标委秘书处组织标准化专家进行论证,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人标委秘书处审核形成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及其依据本次修改内容包括:

1.术语和定义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增加了“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依据: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2021】112号)内容,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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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档案接收与转递

在5.1.3条中增加了“邮政特快专递”,修改为:

5.1.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邮政特快专递或派专人送取。

依据: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2021】112号),第二十条(三)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

5.2.2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修改为:

5.2.2b)不符合要求的,应实行告知承诺制。缺少关键材料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经本人书面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缺少非关键材料应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指导本人补充缺失材料。

依据: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2021】112号),第二十条(四)规定了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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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将5.3.3中“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修改为“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于15个工作日内转出”。

依据: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2021】112号),第二十条(二)规定了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3.档案利用服务

增加了“9.1.1.6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依据: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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