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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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

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加

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车

辆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

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

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

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

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

-1-

(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收取

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

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起吊、拖运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

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

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中,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

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

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收费指将

车辆拖移故障或事故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

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

额上限进行控制。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起吊、

拖运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

(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

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

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开

展起吊、拖运两项救援服务的,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

费标准协商收费。

-2-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

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

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

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

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

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社会救援机构等各类救援服务

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

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

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

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

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各救援服务单位要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

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

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

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

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

务。

-3-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高速公路经营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

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公示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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