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屠宰场设置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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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电动屠宰场设立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23-01-19

【正文】

电动屠宰场设立标准

第1条

为奠定现代化屠宰作业之基础,改善肉品卫生,提高肉品品质,特订定电动屠宰埸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标准合用于电动家畜及家禽屠宰埸,其范围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埸附设之电动屠宰埸。

二接受委讬或自营屠宰畜禽之电动屠宰埸。

三肉品加工厂附设之电动屠宰埸。

第3条

电动家畜及家禽屠宰埸之设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依有关法令办理登记,始得营业。

第4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应受有关机关之监督:

一直辖市、县(市)屠宰卫生主管机关指派驻场屠宰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办理屠宰卫生检查。供外销肉类屠宰时,应由检查主管机关指派兽医人员办理牲畜屠前及屠后检查。

二所在地卫生及环境保护单位指派稽查人员,办理环境检查及定期员工卫生检查。

三电动屠宰场之建筑及设备,工业主管机关得定期会同有关单位举行普查。

第5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设立环境:

一场址:

须远离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区及产生灰尘、异味、毒物或其他有碍卫生之场合,四周并应有空地,省(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加以规定。

二交通:

须能运用铁路或公路之主支线,厂内外路面必须铺设柏油或混凝土以便运送及维护卫生。

三水源:

水量丰富,能符合本标准规定之出水量。

四排水:

场内应分别设立完善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统。

第6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厂房建筑:

一厂房应为钢筋水泥之建筑,并以无窗密闭式为原则,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二地面应以不透水且易于清洗之材料铺设,并有适当坡度以利排水,地面下应设加盖之排水明沟,使其接通污水管。在吊挂通过处应设有足够宽度之沟道,以以承受屠体所流滴之血水。

三边墙高度依构造型式而定,各墙壁间及与地面相接处应为弧形:

(一)冻结室、冷藏库及冻藏库之墙壁应以白色或淡色不透水易于清洗之建筑材料敷设。

(二)其他墙壁至少由地面起敷设三公尺以上,若设窗则窗须离地一公尺以上,且其窗沿需有四十五度倾斜。

四天花板应用淡色防水材料构筑。

五应装置通风及蒸气排除设备及防虫、防鼠设施。

六照明设备应分布均匀,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作业位置或作业台面上之照明亮度应在一百米烛光(LUX)以上。

七在适当场合设立饮水设备、洗涤用冷热水槽、刀钩等用品之热水消毒槽及足够数目之加压冲洗用冷热水龙头。

第7条

电动家畜屠宰场之基本设施:

一系留栏:

猪栏及羊栏应用金属管或水泥墙隔成若干宽敞之畜栏并加以编号。

牛栏得免分隔,仅置金属架供栓系之用。建筑应坚固,通风良好,亮度在一百米烛光(LUX)以上,以利屠前检查,上搭顶棚,地面及通道应为混凝土,排水良好,并于适本地点设立加压冲洗设备,以便每日洗刷。猪栏棚顶及其通往屠宰厂房过道,应装置喷水淋浴设备。

棚内应有牲畜之饮水设备。在卸车处应建卸车台,系留栏面积须能容纳系留一天之待宰家畜头数(猪、羊每头约以一平方公尺,牛每头以二.五平方公尺计算)。

二隔离系留栏:应与系留栏容易区别,以隔离可疑病畜,并设家畜固定架,其设备标准与系留栏同,但亮度应在二百米烛光(LUX)以上。其面积为系留栏总面积百分之一以上。

三屠宰室:

(一)对猪、羊、牛分别设屠宰室施行屠宰。

(二)面积需宽敞,并保有适当空间,以便操作。

(三)屠宰机械设备须按操作过程,依序布置。

(四)于屠宰室之适本地点,设立检查员专用之检查场合,以施行一般屠后检查及系留屠体之复检用,其面积大小及检查用设备,须足供检查员顺利执行工作为度,其照明亮度应在五百米烛光(LUX)以上。

四可疑病畜屠宰室:

(一)须与屠宰作业部门隔离作为可疑病畜或屠畜紧急屠宰之用。

(二)其检查场合照明亮度须在五百烛光(LUX)以上。

(三)应设有专用之洗手与消毒设备。

五内脏洗涤室:

(一)须与屠宰作业部门隔开,地面应低于屠宰室之地面五十公分以上并须放置不锈钢清洗台,其解决能量,应与屠宰机器能量互相配合。

(二)照明分布均匀,其检查场合之亮度须在五百烛光(LUX)以上。

六预冷室:

(一)容量:以能容纳每日八小时屠宰头数之容量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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