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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案

Parkingmanagementschemefornonmotorvehicles

汇报人:JinTai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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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

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

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

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

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

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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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

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

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

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

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

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

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

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

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

法缴纳占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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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

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

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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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

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

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

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

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

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

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

放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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