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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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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一、ADR制度的起源与目标

(一)起源

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也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8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8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8页。

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较,现行的民事诉讼机制虽然有许多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比拟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局限,例如: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如果我们依然坚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必然会造成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恶果。此外,民事诉讼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纠纷主体之间矛盾的调和。面对不断变迁的社会和日益多元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为了保障民众“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权利的行使,各国无不试图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在内,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每一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并且相互关系,彼此相互调整。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绪论。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绪论。

具体而言,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在中国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一期。ADR的模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

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一期。

ADR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由于纠纷解决的组成人员不限于法官,因此可以对应于纠纷的种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成员和选择不同的ADR模式;

其次,因为程序并不公开,所以有关隐私及经营,技术秘密的纠纷也能通过非公开的程序得到解决;再次,就事实是否存在,也不是说存在或不存在的单一判断,而可以根据心证的程度灵活的解决;

还有,在ADR模式中双方当事人不受法律和程序的限制,享有更多的自由权,有利于纠纷的快速低碳地解决。

(日)傅郁林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8、9页。

(二)目标

有关ADR的目标,笔者的理解,是指学者通过各种ADR的实际运作力图达到的积极地社会作用。ADR的蓬勃发展离不开ADR支持的努力,离不开ADR支持者对ADR理论的完善。ADR发展早期,在美国纠纷解决的项目申请人如果想要申请资金,必须宣布该项目的所有目标。不同项目的目标有所不同,概括出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减轻法院案件负荷和开支;

2、减少当事人所耗费的开支和时间;

3、迅速解决那些扰乱邻居关系和当事人家庭生活的纠纷;

4、改善公众对司法系统的难易程度;

5、鼓励那些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解决方案;

6、增加对解决案件的自觉遵守程度;

7、为纠纷的人们提供可以适用于公开讨论的场所;

8、教导公众用暴力和诉讼更有效的其它方法去解决纠纷。

(美)戈尔德堡等著,蔡彦敏等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二、美国与日本ADR机制的特色

(一)美国

毋庸置疑,现代ADR运动的策源地和主要实践地均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全部诉讼领域均已敞开大门”,案件数量不断高涨,复杂,新型巨额案件不断涌现,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因此在60-70年代有这样一种广泛的呼声——增加对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纠纷解决方法的使用——通常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该运动的推动下,自70年代以后美国对ADR的态度有了重要变化。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上世纪80年代,ADR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出的民事案件中平均34%的案件不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或被撤销或被和解。范愉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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