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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出租、出借操作管理
第四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
的出租、出借行为,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
产流失,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单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主要
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大型设备、场地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
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经
批准将固定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使用的行为(出租为有偿方式、出借为无偿方式)。学校
内部的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
周转用房的出租、出借,按照《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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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产生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及师生
生活的作用。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主要为本系统、行业、社会公共事
业及周边社区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
和集体研究的原则,加强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实现固定资
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资处(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
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租、出借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材料
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相
关部门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向财资处(财
务)和出租、出借日常管理部门反馈出租、出借审批等情况,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缴纳出租出借收入,
对收入收缴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将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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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情况向监察室报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财资处(财务)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
入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核算和报税,定期与相关
部门对账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定期向财资处(资产)反馈出租出借收入收
缴等情况。
第六条科技处、后保处是房屋及构筑物、大型设备、
场地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归口管理资产范围,履
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
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事前论证,提起出租、出
借事项申请;
(二)组织开展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租金评估工作,按
规定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三)提出出租、出借的期限、租金、承租人等建议;
(四)按照批复意见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五)办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使用交接手续,并定
期检查,确保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好;
(六)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
理工作,登记出租、出借台账,建立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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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及时向承租人收缴租金,定期与财资处(财
务)进行对账;
(八)接受财资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固定资
产出租、出借有关工作。
第七条监察室根据定期报备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汇总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办公室(督审)负责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节点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八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进
行审核,对拟出租、出借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招租方式、
期限、租金评估、租金催缴、异常情况处理等事项进行审议,
并按权限进行审核或审定。
第三章出租、出借操作管理
第九条学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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