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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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意见,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机构,挂靠在工业学院。

二、管理体制

1.实行学术委员会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2.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梯队建设、资源管理等工程全面负责。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某个方面的工作。

3.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物,负责科研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工程中心主任任命。

4.工程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饲料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人。

5.工程中心下设若干研究室,研究室是研究中心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计划,组织专职和客座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护实验设施。研究室设正、副主任一名,由研究中心主任遴选任命。

三、建设与研究经费

1.在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统一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工业学院决定在3年的建设期内共投入250万元购置设备。

2.工程中心设立开放基金。

3.工程中心积极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其它专项研究经费,并积极鼓励研究人员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

4.工程中心的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本研究中心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人员

1.工程中心的人员由专职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2.客座人员来工程中心工作期间,由工业学院提供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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