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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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如果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就是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设计,是基于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的而构造的基本程序。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只能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但考虑到诉讼效率等要求,刑事诉讼法又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而构造了简易程序。这种简化程序虽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简化了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因此,适用简化程序必须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即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l)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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