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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查工作制度3篇
【第1篇】食品平安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平安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
级机关重要打算、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平
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章立项
其次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
平安委员会食品平安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
实状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平安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平安事项的
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
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平安方面的打算和审议,需要查办
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
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平安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平安相关的、食品平安相关的群众举群众举报、报、媒体媒体报报道问题道问题,及,及社社会会群众群众关关注注的的
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觉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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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
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张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
检查时发觉问题现场提出督办看法的,可直接交各县政府或职能部门
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藏匿或不藏匿,对藏匿事项全部
人员均可利用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强工作的透亮度;
对非藏匿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按照内容重要程度和时光要求划分为一
般、重要、紧张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交办
第六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
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
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共同办理;
3、对业务交错、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
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对涉及全对涉及全局局的重的重大决策大决策、重要工作部、重要工作部署以署以及及社会反映剧烈社会反映剧烈的的热
点、、难点问题,须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
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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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全部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记下,按照内容和分工,
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看法,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
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准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发觉问题直接提出督办看法的,应现场下达督查
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紧张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美
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准时组织实施,限
时办结,定期、精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
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一般件办理时限为
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张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举行全程跟踪,须要时实行口头、
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举行督办。
第十三条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
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审核
第十四条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举行审
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
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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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看
法。
第十五条对承办部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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