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解案受贿罪要件全面解剖-预防之钟需长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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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解案|受贿罪要件全面解剖,预防之钟需长鸣!

风控君注意到,根据最高检公开的案件信息,各级税务机关涉嫌受贿案件较多,个别单位出现了多人涉案的情况。具体参见《听风|检察院涉税案件信息周报(6.3-6.9)》、《听风|人民检察院涉税案件信息(201705-2)》、《听风|人民检察院涉税案件信息汇总(201705-1)》、《税研听风:人民检察院涉税案件信息汇总(201704)》、《税研听风|2017年一季度人民检察院涉税案件信息:86案》等文章。

为了提高对受贿案件的认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风控君以前撰写过《税研解案|三起受贿案,告诫税务干部务必廉洁从税》等案例分析,解读法律法规和案件特点。本文,风控君对受贿罪进行全面解读,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预防犯罪的能力。

一、受贿罪立案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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