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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一章总论

1.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

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

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

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3.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4.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

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

病共10类115种疾病

5.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震动病);生物因素

所致职业病3种(炭疽、森林脑病、布鲁氏杆菌病);职业性眼病3种(化学性眼灼伤、

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3种(噪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

病);职业性肿瘤8种(石棉-肺癌、间皮瘤,联苯胺-膀胱癌,苯-白血病,氯甲醚-肺癌,

砷-肺痛、皮肤癌,氯乙烯-肝血管肉瘤,焦炉工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6.职业病治病特点:(1)不同毒物对靶器官有其选择性(2)职业病的疾病程度一般遵循

剂量-反应关系规律(3)毒物的理化特性与所致疾病密切相关(4)发病多为群体性同

时发病或突发性中毒(5)劳动环境中的气温、劳动方式、劳动强度等方面都会对致病

产生影响(6)个体状况的差别对疾病产生有所影响。

7.职业病诊断原则: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与其他病因所

引起的类似疾病相鉴别,必要时还应做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和一定时间的随访,进行综合

分析,最后做出诊断。

8.职业中毒的救治原则:①终止毒物接触②清除未被吸收的毒物③促进已吸收的毒物排泄

④应用特效解毒剂⑤对症处理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诊断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诊断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担。

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

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5.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溜经培训、考核合格

6.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县、本县所在的市和省的任何职业病

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分级别,其诊断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职业病诊断

者需提交: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

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7.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

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

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

请鉴定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如材料齐全则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内组织鉴定。

鉴定结束后应在20日内将鉴定书发给当事人。鉴定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铅中毒

1.吸收途径主要是呼吸道,其次消化道,有机铅尚可经过皮肤吸收。排泄途径:主要是肾,

经消化道进入的大部分由粪便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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