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
用税
编者按: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
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
案(以下简称宁波富天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不构成退还
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驳回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契税
和土地使用税的诉讼请求.而在2015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
499号),批复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由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应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两者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
纳的契税、土地使用税能否退还的判定为何截然不同,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详细解
读.
一、宁波富天公司案简介
2010年8月17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发布《宁波市国土
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
1#地块,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
2010年9月20日,宁波太平洋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竞
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49,818,400元.同日,与
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太平洋公司取得了该地块
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4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富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2010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与富天公司签订了
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富天公司.此后,富天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
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东地税局)缴纳了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
民币627,215元.
2011年4月,应宁波市整体规划等原因,对受让地块规划条件造成影响.2014
年12月4日,富天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
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49,818,400元、契税人民币
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
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支持富田公司的请求,由富
公司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
2015年1月12日,富天公司向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契税.2015年1月20日,江东地税局对富天公司作出《关于宁波市太平洋富天投
资有限公司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解除《出让合同》不影
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富
公司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
富天公司不服《答复》,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答复》.富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答复》,并判令江东地税局退还土地出让契税以及土地使
用税,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富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富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
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并按合同缴
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
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
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该地块
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
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
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
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
市名城置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