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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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释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能否退还已缴纳的契税以及土地使

用税

编者按: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

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

案(以下简称宁波富天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土地出让合同解除不构成退还

契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驳回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契税

和土地使用税的诉讼请求.而在2015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

499号),批复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由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应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两者对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缴

纳的契税、土地使用税能否退还的判定为何截然不同,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详细解

读.

 一、宁波富天公司案简介

 2010年8月17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发布《宁波市国土

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

1#地块,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

 2010年9月20日,宁波太平洋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竞

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49,818,400元.同日,与

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太平洋公司取得了该地块

土地使用权.2010年11月4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富天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2010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与富天公司签订了

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富天公司.此后,富天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地

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东地税局)缴纳了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

民币627,215元.

 2011年4月,应宁波市整体规划等原因,对受让地块规划条件造成影响.2014

年12月4日,富天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

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49,818,400元、契税人民币

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

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支持富田公司的请求,由富

公司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

 2015年1月12日,富天公司向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契税.2015年1月20日,江东地税局对富天公司作出《关于宁波市太平洋富天投

资有限公司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解除《出让合同》不影

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富

公司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

 富天公司不服《答复》,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答复》.富天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答复》,并判令江东地税局退还土地出让契税以及土地使

用税,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富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富天公司不服,向浙江省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

 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并按合同缴

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

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

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2012)036号),该地块

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

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

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

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

市名城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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