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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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作为两种司法监督仲裁的方式,既有相同之处,又有鲜明的区别,导致在仲裁实务中的适用常常会产生冲突。例如,由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因此很容易产生当事人重复使用两种程序的问题,特别是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当事人在以一法定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后,还可以以相同的事由申请不予执行,而法院就有可能裁定不予执行。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更加科学和合理。

(1)《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这一规定是对仲裁法第64条的细化,明确了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上的处理。

(2)《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两种程序的适用关系,否定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问题,以相同理由反复利用甚至滥用救济程序的做法,避免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劳动和资源的浪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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